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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程糾紛包括:勘察合同糾紛;設計合同糾紛;施工合同糾紛;監理合同糾紛;合同效力糾紛;結算糾紛;黑白合同糾紛;造價司法鑒定范圍糾紛;工程質量糾紛;工期糾紛;農民工利益糾紛。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概預算等文件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第七百九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第七百九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編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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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未取得建設審批手續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2、如何認定建筑企業的內部承包行為;3、小型建筑工程及農民低層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有以下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規定: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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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設工程糾紛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糾紛;合同效力糾紛;結算糾紛;黑白合同糾紛;造價司法鑒定范圍糾紛;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糾紛。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概預算等文件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第七百九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第七百九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編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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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近年來,建設工程糾紛呈逐年遞增趨勢,我們在遇到工程糾紛時,雙方首先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根據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起訴時盡量申請財產保全,查封被告名下賬戶,可以保障案件判決的順利執行收到生效的民事判決或仲裁裁決書后,被告仍不履行的,原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實踐中,我們應當如何避免工程糾紛的發生呢?一、嚴格招投標和承發包程序,優選施工單位,嚴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轉包。二、加強項目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三、加強合同和信息管理,簽訂合同前最好找專業律師進行合同審查。四、加強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完善隱蔽工程現場簽證手續。五、結算時,力爭不漏算,不錯套定額,不亂取費,并委托具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進行結算。做到上述幾點,就能很大程度避免工程糾紛的發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 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 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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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程合同屬于普通的民事合同,按照民法總則188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工程糾紛訴訟時效應該是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按照上述規定,訴訟時效應從承包方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第八十三條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以上規定說明,仲裁程序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程序,未經仲裁,案件不能進入訴訟程序。審判實踐中,筆者發現勞動爭議案件在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反訴程序時不合適,原因是:第一,一方不服仲裁起訴后,另一方提出反訴,反訴的請求如未經過仲裁裁決,那么雙方的爭議是未經仲裁就進入訴訟程序,違反了上述“前置程序”的規定。第二,一方不服仲裁起訴后,另一方提起反訴的內容如經過了仲裁,那么上述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不服仲裁裁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又形同虛設,沒有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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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雙方對于建筑工程糾紛約定管轄法院的行為有效。當事人可以自行協議約定管轄法院,在建筑工程合同中達成合意即可;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由發包人接受圖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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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未取得建設審批手續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2、如何認定建筑企業的內部承包行為;3、小型建筑工程及農民低層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有以下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規定: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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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程糾紛的證據需要工商登記資料;招標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補充協議;雙方往來的信件及各種會議、會談紀要;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氣象資料、工程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鑒定報告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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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筑工程糾紛需要準備的證據有:建筑公司工商登記資料;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過程中增減工程量的補充合同;工程預、決算報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憑證;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檢報告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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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可在合同訂立時約定發生爭議時由人民法院管轄或由某一仲裁委員會處理,合同當事人如果選擇訴訟作為解決爭議方式,還可以進一步約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的規定。第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而發生糾紛時,法院管轄有特殊規定,合同當事人應予遵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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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程糾紛案件敗訴,通常有駁回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駁回起訴,不予受理這幾種情形,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內上訴,通常情況下裁定是10天,判決是15天,如果裁定或判決生效,可以申請再審,一般時間為6個月按照法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錯誤的,應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起訴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查明駁回訴訟請求錯誤的,可以撤銷原判決錯誤判項部分,改判支持訴訟請求或者發回第一審法院審理上訴請求的確定非常重要,不超過一審訴訟請求,上訴理由盡量簡潔明了并指明一審判決或裁定存在的問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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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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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程糾紛一般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地,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工程合同糾紛屬于合同糾紛,一并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