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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施工現場防范高空墜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在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制定預防高空墜落、物體打擊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2、高墩、架梁施工等高空作業項目施工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3、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要定期進行體檢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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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高空墜物砸到汽車的,優先找墜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索賠,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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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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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當事人在我國遇到高空墜物,一般不是起訴物業;因高空拋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是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來給予補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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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高空墜落物件侵權損害的舉證責任在被告,你無需承擔舉證責任;(2)石頭即使不是人拋的,哪怕是自然墜落的,其管理人也需承擔賠償責任;(3)在無法證明具體是哪家的石頭的情況下,可將石頭墜落處其上所有樓層的住戶均列為共同危險行為人予以起訴。(4)你只需證明已有的傷害事實及所受傷害與石頭墜落有因果關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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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業主高空墜物,如果致人損害的,要依法承擔一定的責任。一般來說高空拋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也就是業主給予補償,但建筑物使用人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除外。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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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明確高空墜物砸傷責任的辦法:高空墜物砸傷人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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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因高空墜物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也就是業主來給予補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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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從一樓放高空墜物致人受傷的處罰:可參照相關的治安處罰規定,對行為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
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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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高空墜物索賠的訴訟中,受害人可以要求下列賠償: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進行確定;2、誤工費;3、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4、護理費;5、住宿費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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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高空墜物造成小孩當場死亡的,應這樣明確責任:1、責任主體為實施高空墜物行為的侵權人;2、若是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3、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不能賠償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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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車被高空墜落物砸壞,主要是保險條款中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免賠30%,這30%應由樓頂防水油氈的責任人賠償。 建議在車輛定損時,可以和保險公司的定損員協商下,要求把定損金額提高一些,這樣在免除30%后,盡量減少自身的經濟損失。或者在能確定誰是樓頂防水油氈的責任人情況下,也可以要求保險公司進行代位賠償,由保險公司負責追回那部分損失。《中國人民保險機動車輛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1、 碰撞、傾覆、墜落;2、 火災、爆炸、自燃;3、 外界物體墜落、倒塌;4、 暴風、龍卷風;5、 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6、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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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施工現場高空墜物的管理措施有:建立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各級領導和專職、兼職安全人員跟蹤到位的安全監護;高空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體格檢查、作好工人入場的安全教育;進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戴安全帶;規定5級以上大風不得高空作業;不得隨意動用外單位機械設備。法律依據《建筑法》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第四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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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謝您對我的信任,針對您咨詢的問題,有如下分析:1、建議您訴訟解決,如果您不能確定具體的侵權人,將物業、墜物的那層樓業主都起訴。2、法律規定如下:高空墜物傷人的,由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發生高空墜物砸人的處理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3、如果還需要進一步咨詢,您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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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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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小區內高空墜物砸壞天窗,沒有找到侵權人的,由物業賠償,物業可以向侵權人追償。我國法律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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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管理施工現場高空墜物的措施有:建立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各級領導和專職、兼職安全人員跟蹤到位的安全監護;高空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體格檢查、作好工人入場的安全教育;進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戴安全帶;規定5級以上大風不得高空作業;不得隨意動用外單位機械設備。法律依據:《建筑法》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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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能證明高空墜物的傷人的資料一般是鑒定資料和醫療診斷資料。法律規定高空拋物致人受傷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進行補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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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感謝你的信任和咨詢,針對你咨詢的問題有如下建議,1你可以詳細講述一下事情的經過和原因,以便幫你分析判斷。2你可以致電咨詢我們,我們有專業人員幫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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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防范建筑施工高空墜物的措施有:加強各級領導和專職、兼職安全人員跟蹤到位的安全監護;高空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體格檢查、作好工人入場的安全教育;進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戴安全帶;建立定期安全檢查制度;規定5級以上大風不得高空作業;不得隨意動用外單位機械設備。法律依據:《建筑法》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第四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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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從高樓上發生高空墜物,沒有砸到人或者其他東西的,沒有太過嚴重的后果;但如果砸到人或者其他的東西的,則面臨賠償的后果,且砸到人造成嚴重損害的,還可能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