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打欠條才能起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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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如果在現實生活中,當我們與商家發生買賣關系的時候。在貨款方面可能會產生一張欠條,那欠條怎么寫才能在法律上生效呢?這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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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四、郵寄的欠條要不要無所謂,很可能是廢紙一張,還不如保存你原來的欠款事由證據,合法的工程款欠條需要包含工程名稱、地點、發包人、承包人、工程總量、單價、完成工程量、工程款總額、已付金額、欠付金額、約定付清時間、正確的名字時間和地點等基本內容,工程款欠條怎么寫才合法合法的工程款欠條需要包含工程名稱、地點、發包人、承包人、工程總量、單價、完成工程量、工程款總額、已付金額、欠付金額、約定付清時間等基本內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主要條款與示范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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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條和欠條哪個更具有法律效力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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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錢的欠條如下打具有法律效力: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如果出具欠條的雙方是違法的交易,列如因賭博而寫的欠條,就不會被法院認可,什么是真實意思表示,主要有兩點:(1)欠條的書寫,必須是欠款人自愿的,不存在脅迫,借錢的欠條怎么打具有法律效力。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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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欠條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欠據與借據兩者法律效果根本不同,這種不同集中體現在對訴訟時效期間起算始點的影響根本不同,從而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有根本的差別。關于訴訟時效期間起算始點之確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原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理論上講,訴訟時效期間的始點的要件為請求權人知悉或者應當知悉其權利存在并且該權利行使可能。那么欠條的法律性質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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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欠條沒按手印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簽訂的欠條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該行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等,就是合法有效的,欠條沒按手印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簽訂的欠條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該行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等,就是合法有效的,欠條沒按手印法律支持嗎欠條不按手印如果有簽名或蓋章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簽訂該欠條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簽訂欠條的行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則該欠條就是合法有效的,只簽字沒按手印的欠條,一樣具有法律效力,欠條沒按手印是可以起訴的,沒按手印的欠條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欠條沒按手印能起訴嗎1、欠條沒按手印是可以起訴的,沒按手印的欠條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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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欠條不公證有法律效果嗎欠條不公證也有法律效果,但要符合下列條件:訂立欠條的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欠條的意思表示真實;并且欠條的內容合法;欠條不違背公序良俗。公證不是協議生效的必須條件可以不公證。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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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借錢沒有借條也能立案,只要滿足了法定的起訴條件即可,起訴的法定條件為,原告要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要有明確的被告,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等,借款沒寫借條是受法律保護的,出借人可以通過其他證明材料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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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文將介紹三種欠條不能起訴的法律依據,并提供相關法律規定,以幫助讀者更好地了解和應對這一問題,在本文中,我們將介紹三種欠條不能起訴的法律依據,并提供相關法律規定,以幫助讀者更好地了解和應對這一問題,三種欠條不能起訴的法律依據1. 無效欠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合同無效,如果欠條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或無償提供財產等情形,那么這種欠條將被視為無效,不能作為起訴的法律依據。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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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為了防止因欠條上沒有轉賬記錄而導致法律上的爭議,借款人和貸款人可以采取一些額外的方式來證明借貸事實,然而,如果欠條上沒有明確的轉賬記錄,當借款人無法提供其他能夠證明借款事實的證據時,法院在處理債務糾紛時,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困難,此外,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即使欠條上沒有明確的轉賬記錄,仍然可以依靠其他法律規定來保障借貸雙方的權益,如果法院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證明借款事實,可能會認為欠條上沒有轉賬記錄的借款行為并不存在,從而對借款人的主張產生質疑,雖然欠條本身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但只要欠條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并通過其他證據證明借貸事實,依然可以作為法律上的有效證據,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欠條是一種證明借貸關系的證據,它本身并不具備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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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很多時候我們需要借錢或者將錢借給別人,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常常會采用欠條或者借條的方式來確立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然而,對于很多人來說,欠條和借條并沒有什么區別,認為兩者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果。欠條和借條是有本質區別的,這也影響著它們的法律效果。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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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手寫的欠條有法律效力嗎,欠條手寫的合法嗎手寫欠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寫把欠款的原因、款數寫清楚,欠款人簽字,只要意思表達真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當然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可能會考慮欠條的真實性、雙方的意愿、相關證據以及適用的法律規定等因素來確定其法律效力,以下是一般情況下手寫欠條的法律效力的考慮因素:1、認可和認證:手寫欠條通常需要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簽字或蓋章,以證明其真實性和認可,為了確保欠條的法律效力,建議在借款時遵循當地法律的規定,并妥善保留欠條以及其他相關證據,以備將來可能出現的爭議或糾紛,手寫的欠條有法律效力,但需要符合下列條件:(1)必須是能夠證明有欠債事實的內容,手寫欠條有法律效力嗎手寫的欠條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具備法律效力,但具體效力的認定可能因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而異。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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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夜場女孩遭扒光拍照被逼寫欠條,脅迫寫的欠條法律效果如何如果有證據能證明其是被逼迫寫下的欠條,雙方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則可以不償還這筆錢。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那么夜場女孩遭扒光拍照被逼寫欠條,脅迫寫的欠條法律效果如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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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條據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比照民事法律關系的三要件,出具欠條時應當注意如下事項:1、主體要將債權、債務關系的主體表達清楚,即誰是債權人誰是債務人(注意&ldquo,白條&rdquo,自然人為主體時,應核對其身份證上姓名,條件許可時應在欠條上抄錄居民身份證號,正規欠條怎么寫才有法律效力欠條,是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工程欠條怎么寫有法律效力范本具有法律效力的欠條格式原向____借人民幣___元整(大寫)___元,已還___元,尚欠___元(大寫)____元,__年__月__日前還清。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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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錦旗,一份榮譽,一份責任。感謝當事人的信任和支持,我們會一如既往地提供專業、全面的法律服務。
【天用案例】鄉鎮政府拖欠277萬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辦? 工程完工驗收合格,鄉鎮政府拖欠工程款277萬元,起訴后案件勝訴,鄉鎮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詢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鄉鎮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標某鄉鎮人民政府發包的“×××村委綜合樓”工程,工程中標價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約定:“基礎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0%工程款;主體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5%工程款;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質保期滿后一次性付清。”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李總對于成功中標喜笑顏開,且對此項工程信心滿滿! 他想著“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應該不會出現差池,而且還能在鄉鎮政府面前留下一個好印象”,于是他帶領施工團隊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 施工過程中,簽證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該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總想象中那樣順利,鄉鎮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間,僅僅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項,從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判決勝訴 獲得277萬工程款 李總陷入了深深地焦慮之中,他曾多次嘗試向鄉鎮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對方總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時負責人根本就不見他。 這樣的情況持續了幾個月,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資金緊張,運營已變得十分困難。 此時,李總感到了深深地無助和絕望,如果再這樣下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可能會因為資金鏈斷裂而垮掉。 然而,盡管心中有無數的不滿和憤怒,李總對鄉鎮政府卻是敢怒不敢言,萬一不小心得罪了鄉鎮政府,以后的企業發展甚是堪憂! 在猶豫與糾結的掙扎中,李總決定尋求法律幫助,向北京天用律所進行咨詢,天用律所專案組對案件進行多角度、深層次的分析后,給出了解決方案。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糾紛為案由起訴了鄉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決書,判決鄉鎮人民政府支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萬元。 多方尋找財產線索 保障執行 一審判決生效后,鄉鎮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決書約定還款。雖然天用律所多次與鄉鎮政府負責人積極溝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師積極轉變辦案思路,抓緊時間立執行案。好在該省份作為試點法院,效率比較高,不到半個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經法院的查控系統查詢,被告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但是被告作為政府機構,與普通的法人主體畢竟不一樣。 條條大路通羅馬,天用律師積極與李總溝通,讓其打探一下身邊的人,尤其是與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沒有相應的支付賬號。 天用律師的這個方法果然起到關鍵性的作用,最終發現了鄉鎮政府的兩個賬戶,提供給法院后,凍結了其700余萬元! 現被執行人已全額凍結款項,后續等待劃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277萬元工程款的執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辦案亮點 政府作為被執行人,會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統很難發現財產線索。我們不能僅僅依靠系統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尋找財產線索,積極查找政府常用的銀行賬戶,從而拿到執行款項。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