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書上沒寫財產分配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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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二婚的情況下,如果其中一方喪偶,涉及的財產分配就相對復雜。首先要區分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個人財產是指婚前各自的財產以及婚后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單獨所有的財產。共同財產則是夫妻雙方婚姻期間形成的財產,如共同購買的房產、車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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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如果男方在生前明確表示其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那么這些財產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總之,半路夫妻男方死后財產的分配要遵循法律規定和合法繼承人的順序來進行,【法律解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購置的財產在男方去世后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在男方死后,這些財產通常不會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范圍,而是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如果男方在生前沒有立遺囑,那么其財產將按照法定繼承人的順序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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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老人財產如何分配繼承1、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老人財產怎么分配法律主觀:老人的財產由其配偶、父母和所有子女共同 繼承,第二,如果老人的財產是個人所有,那么在世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順序法定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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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共同借債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都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對于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怎么分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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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之,父母財產兒女分配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協商,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并注重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父母財產的分配需要依據相關法律進行,并要求確保子女的合法權益,因此,父母財產兒女分配應該根據雙方意愿和實際情況進行協商,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其中,子女繼承權益的大小與其法定繼承順序相關,即根據父母所屬的繼承順序進行合理分配,在父母財產分配過程中,了解相關法律、制定合理的遺囑、平等繼承原則的適用等都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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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其次,老年夫妻離婚財產分配時要考慮夫妻雙方的經濟狀況、年齡和健康狀況等因素,總的來說,老年夫妻離婚財產的分配應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以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和生活需求,在財產分配過程中,應當明確夫妻雙方各自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深入探討老年夫妻離婚財產的分配方式,希望對正在經歷這一困境的夫妻們提供一些幫助和指導,首先,老年夫妻離婚的財產分配應遵循法律規定,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共同努力所取得的財產,應當平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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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第9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該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第9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該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二分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配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是法律上所稱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分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配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是法律上所稱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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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法律主觀:結婚三年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應當認定為 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結婚三年離婚財產怎么分配結婚三年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應當認定為 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對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對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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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再婚夫妻一方死亡的財產分配,是先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其中一半分割為配偶所有,剩下的這一部分由配偶、子女和當事人的父母平等的分割,再婚夫妻一方死亡的財產分配是先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其中一半分割為配偶所有,剩下的這一部分由配偶、子女和當事人的父母平等的分割,3、法律主觀:再婚夫妻一方死亡財產的分配:如果被繼承人的配偶還健在的,首先分割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作為健在配偶的個人財產,再婚夫妻一方死亡財產分割比例一方死亡的,婚后取得財產,屬于共有,夫妻倆一人一半,婚前個人財產,屬于個人所有,一方死亡,屬于個人和婚后取得的那一半財產,先看有無遺囑,有遺囑,按遺囑指定繼承人來辦理繼承手續,無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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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 法定繼承1. 法定繼承的順序法定繼承是指在遺囑無效或遺囑未處分的財產范圍內,按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法律制度,因此,在本案例中,盡管張大爺在 2018 年口述并由大兒子代書了一份遺囑,但由于該遺囑形式上屬于代書遺囑,不能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因此該房產仍應按照公證遺囑由小兒子繼承,分析:在本案例中,由于李先生未立遺囑,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該房產和存款應由王女士、兒子和女兒共同繼承,但由于兒子一直與李先生共同生活,盡到了更多的撫養義務,因此在分配遺產時,法院判決兒子繼承該房產,女兒繼承 10 萬元存款,王女士繼承 10 萬元存款和母親的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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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老婆提離婚財產如何分割老婆提出離婚后,財產的分配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1、婚前財產:在夫妻雙方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老婆的婚前個人財產,如她的嫁妝、個人存款等,無需分割,仍歸她個人所有,2、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沒有特別約定,那么在離婚時,這部分財產應按照雙方協商的方案進行分割,因此,在離婚時,財產的分配也會受到子女撫養費用的影響,婚前財產是指在婚姻成立前,夫妻雙方所擁有的財產,離婚時應當歸還原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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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糾紛基于親情或夫妻關系,意思表示的判斷標準與其他民事案件有所區別家庭類案件,糾紛主體間存在父母、子女、夫妻等特殊的身份關系,判斷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是什么,不能一概用陌生人或一般民商事主體標準判斷,如何分割父母與成年子女的爭議家庭財產(一)注重財產流動中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民事法律關系的成立及內容,主要在真實意思表示的確認,女兒去世之后,女婿只返還了當時向我們借的27萬元房款,而房子、撫恤金這些都沒有分給我們,這樣分配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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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民法典中夫妻分居離婚后財產如何分配民法典規定,夫妻感情不和分居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該由雙方在離婚前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一、民法典中夫妻分居離婚后財產如何分配民法典規定,夫妻感情不和分居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該由雙方在離婚前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夫妻分居離婚后財產如何分配如果是訴訟分割的,夫妻分居離婚后財產應當按照判決書上規定的分配,如果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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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財產分配時,雙方應該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并考慮雙方的貢獻和實際情況,本文將探討離婚財產分配的原則、方法和一些常見的爭議點,以期為離婚雙方提供一些指導和建議,最終目標是實現公正的財產分配,保護雙方的權益,為離婚雙方和他們的子女創造一個良好的未來,二、財產分配的方法1. 協商分配:離婚雙方可以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制定財產分配方案,合理意味著分配應該基于實際情況和雙方的貢獻,包括經濟貢獻、家庭責任、子女撫養等因素,結論:離婚財產分配是一項復雜而敏感的任務,需要遵循公正和合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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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離婚股票算共同財產嗎離婚股票財產的分配方式為股票所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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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男方發現前妻婚內出軌,離婚財產還能重新分配嗎?
壓30萬,每月返錢本息都不給了,咋辦啊,那你必須要出狠招了!我壓了30萬,他說公司每月會返我五千塊錢,然后一開始呢確實在返,后來就不按時了,再后來就不返了。現在我連剩下二十五萬本金,我找他要他都不給我,為這個事兒我牽扯了太多時間的經歷了多長時間了呀,對方一直不給錢,那你必須要出狠招了,趕緊拿著當時的這個欠條去法院去起訴。同時把他的公司的公戶進行這個財產保全,如果他正常經營,咱們到法院把他的賬戶進行財產保全,他的財務的這個公戶就沒有辦法這個往來債務了,那這個公司一定會著急的,所以他可能會主動來去找你來進行解決這個事情。法院最終會下判決書,可以強制執行他的公司名下這個賬目的錢,那我們之前也處理過同類型,很多這樣的案子,但大部分其實還是通過我剛剛提到的就是和解來進行解決的。一旦咱咱們把他的公戶一旦查封之后,對方是先著急這事兒去解決了。
法院已經作出了離婚判決,規定孩子歸某人所有,同時房屋和車輛變賣后雙方應各得一半。然而,對方現在拒絕履行法院的判決,不僅不給出判決書中規定的份額,還躲藏起來不露面。盡管現在已經將房屋和車輛變賣,并且錢款已經被對方取走,但對方仍然拒絕給出應有的錢款份額。這個案件目前已經進入執行階段。律師建議首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然后由法官查詢對方名下的所有資產。即使對方將房產出售,也一定會有現金流水,可以通過這些信息追回應有的份額。
前妻惡意轉移財產200萬元,還能要回來嗎?需要看一下對方是否屬于惡意轉移財產,還要看是否在法律保護的期限內,如果屬于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可以追回的。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