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原告可以撤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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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除了離婚案件需要有新情況新理由并受六個月的期限限制處其他案件的撤訴是可以重新起訴的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法院就會受理。六個月的時間限制只是針對原告的為了給予原告充分的考慮時間對于被告而言可以隨時起訴離婚沒有時間的限制。那么離婚案件原告撤訴后什么時間可以再起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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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解釋規定,原告撤訴以后,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對于提起公訴的案件,符合要求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撤回起訴。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那么起訴離婚原告撤訴的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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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民事訴訟原告撤訴后可以再起訴嗎民事訴訟中原告撤訴后依法還是可以再起訴的但離婚的案子有定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百條第()項的規定不予受理。那么離婚民事訴訟原告撤訴后可以再起訴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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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民事訴訟原告撤訴后可以再起訴嗎民事訴訟中原告撤訴后依法還是可以再起訴的但離婚的案子有一定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那么離婚訴訟原告可以撤訴幾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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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愿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注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2.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愿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注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撒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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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第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注意1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2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那么交了離婚訴訟費沒開庭原告撤訴退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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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除了離婚案件需要有新情況新理由并受六個月的期限限制處其他案件的撤訴是可以重新起訴的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法院就會受理。那么離婚案件二審原告可以撤訴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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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撤回起訴訴訟費怎么收1、法律主觀: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減半交納 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法律主觀: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減半交納 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6、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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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撤訴是當事人對其訴訟權利行使處分權的表現,撤訴又分為申請撤訴和按撤訴處理兩種情況,1、申請撤訴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撒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撤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那么民間借貸原告應該怎么撤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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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個月內又起訴的有些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的第次起訴時如果法院認為雙方感情未破裂往往會判決不準離婚或動員原告撤訴此后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個月之內是不能再提起離婚訴訟的但此期間雙方可通過協議的方式到民政局辦理離婚。那么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個月內又起訴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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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欠款多少才能起訴只要是雙方存在借款糾紛,就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沒有金額限制,依據《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的規定,如果起訴金額不超過1萬元的,訴訟費用為50元/件,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1、依照行政訴訟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5、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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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訴訟離婚的原告本人必須出庭嗎離婚案件中的原告本人必須出庭有合理的客觀理由不出庭的必須提交書面意見。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按撤訴處理。撤訴后的6個月內原告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除外。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須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那么訴訟離婚的原告本人必須出庭嗎,訴訟離婚原告不出庭會自動撤訴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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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4、如果是原告上訴以后又撤訴,那么,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按照一審判決結果執行就是撤訴就是原告起訴后,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自動撤回自己的起訴,不再要求法院對自己和被告之間的糾紛作出裁決,撤訴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或者上訴人,在案件立案受理后至法院宣判前這一期間內,撤回起訴或者上訴,從而終結審判程序的一種訴訟行為,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只要是法院已立案受理,撤訴只能是依原告的申請進行,承辦法官無權要求原告撤訴,剝奪當事人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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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沒有法定情形未判決離婚,但是法院認可了原告舉證的對方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的事實,并進行了否定評價!很多人都認為這樣的第一次訴訟不需要委托專業律師,其實不然。第一次訴訟即使不判離,但訴訟中的每一個細節都是第二次的鋪墊,可謂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原告與被告相約去澳門DB,原告將60萬澳元鎖在保險柜,卻讓被告盜竊使用,原告報案后民警以案發地不在大陸內地無法管轄為由不予受理,只能押著被告寫下欠條?? 律師團隊在大陸內地提起訴訟并成功保全,今天原告收到了所有的被盜錢款的本金、利息和律師費??????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追討工程欠款的途徑: 1、與欠款人進行協商。2、找追債公司幫助。3、法律途徑。 工程欠款起訴流程: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材料。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6、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