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貸款可以轉為注冊資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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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為股東根據投資協議履行投資義務之后,其投資財產便成為公司的財產;這個投資協議也因為義務人履行義務而消滅,協議消滅之后便無再變更的可能;所以股東投資款協議不可以轉為借款。而如果當事人將股東投資款協議轉為借款合同,那么就可能因虛構債權債務關系而涉嫌抽逃出資。關于抽逃出資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后,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抽逃注冊資本屬于違法犯罪行為,這不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債權人,因此法律嚴令禁止,情節嚴重的還構成犯罪。抽逃行為發生在公司成立以后。那么股東投資款協議可以轉為借款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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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人還不起銀行擔保貸款可以轉為債務人續貸嗎擔保人還不起銀行擔保貸款的,能不能轉債務人續貸,由放款的銀行決定,如果銀行同意的,可以進行續貸,由債務人繼續承擔債務。貸款人發放信用貸款時,必須對借款人進行嚴格審查、評估,確認其資信具備還款能力。作價金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的,借款人應當繼續清償未償還部分;作價金額超過未清償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應當向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價款。貸款人取得的非貨幣資產,應當遵循審慎原則及時處置。那么擔保人還不起銀行擔保貸款可以轉為債務人續貸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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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反擔保成立的條件1、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時,第三人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也就是說,在反擔保法律關系中,只有保證、抵押和質押這三種擔保形式才能同時產生三方法律關系主體,因此,反擔保只能存在于保證、抵押和質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銀行貸款股東反擔保責任反擔保的目的在于保障保證人對被保證人追償權的實現。所以,反擔保的責任是反擔保人在保證人為被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向被保證人追償時,依法承擔反擔保合同或條款中確定的彌補保證人損失的責任。那么反擔保成立的條件以及銀行貸款股東反擔保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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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東質押股權是指股東將其持有的股權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獲取融資。這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為股東提供了資金周轉的靈活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風險。通過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并不能直接判斷是利好還是利空。通常的情況來看股東進行股權質押本身不是一件壞事,可能是公司現在需要現金周轉,股東便向銀行用股票質押來獲得貸款,再用這筆錢完成項目,如果項目完成后帶來的里潤豐厚,那就是很大的利好。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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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目前通行的做法是此類行為要求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一致同意質押。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經銀行同意,借款人可提前歸還貸款本息,提前還款按原借貸雙方簽定的質押貸款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借款天數計息。那么存單質押股東會決議不通過還能否質押?。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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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很多情況下,一些有限責任公司可能會出現進行一些貸款或者出現一些債務時上的問題,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在此時間之內,股東在出資范圍內是要承擔責任,但是只要股東出資到位之后,公司所有的債務問題就只能由公司償還了,這個時候股東也是不需要去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但是股東也不能濫用股東職權,如果股東真的濫用權力,使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財產權受到一定的損害,那么該公司就有很可能被否認法人資格,這個時候股東就需要站出來承擔相應的責任了。最基本的要求也就是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其他的情況下是不需要股東去承擔任何責任的。那么有限責任公司涉及法律債務問題,股東是否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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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股東有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行為的,可以追究股東的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雖然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它是總公司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具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需要對自身的債務承擔責任。那么公司貸款還不上追究法人還是股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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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企業貸款股東是否承擔無限責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企業向銀行貸款的,由企業的財產承擔責任,如果股東為企業貸款提供擔保的,如果是連帶責任的,股東對債務有清償的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那么企業貸款股東是否承擔無限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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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下面是律師365小編就股東的股權可以質押貸款嗎為大家做出的解答,以供參考,期望對大家有所幫助。那么股東的股權可以質押貸款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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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個人欠款公司欠款轉為個人欠款需注意什么公司債務轉為個人債務,其實就是債務轉讓的行為,而債務人轉讓債務的,需要符合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現股東轉讓公司股權,可同時以債權人的身份提出受讓條件,即股權捆綁債權一并轉讓,要求受讓方在受讓公司股權支付價款的同時,向標的公司提供資金償還欠原股東的債務。股東占用標的公司資金的情形時有發生,但在股權轉讓時應當了斷。此款項的法律關系中,標的公司是債權人,股東是債務人。對債權而言,標的公司是權利主體和行為主體;對債務而言,標的公司是承債主體和清償主體,可以獨立于股東依法合規地進行處置,與股權轉讓不構成相互制約。那么公司欠款轉為個人欠款需注意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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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由公司欠款轉為個人欠款要注意哪些事項一、由公司欠款轉為個人欠款需要注意什么事項公司債務轉為個人債務,其實就是債務轉讓的行為,而債務人轉讓債務的,需要符合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標的公司在存續期間,因經營需要或自身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難度等原因,由股東以借款形式提供資金支持。現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時,貸款清償尚未到期,作為股權交易的雙方應當約定,經征得金融機構同意,或解除原股東擔保,由新股東對標的公司貸款承擔擔保責任;或解除標的公司擔保,由原股東另尋他人承擔擔保責任,以規避原股東、標的公司或然的債務風險。那么由公司欠款轉為個人欠款要注意哪些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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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那么股東變更后發放貸款原股東擔責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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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抵押貸款需要股東會同意。貸款期限長普通的抵押貸款,貸款期限一般1年,企業面臨的還款壓力較大,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貸款期限最長可達10年,企業可獲得長期穩定的資金。操作簡單,解決企業融資難問題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操作簡單,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主要關注抵押物的價值和貸款期內的現金流,只要滿足這兩點條件的經營性物業均可操作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業務,企業可容易得獲得銀行貸款。那么公司抵押貸款是否需要股東會同意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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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⑶出質人如為法人,另須有法人董事會同意股權出質的決議。⑷出質人應提供有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股權出資而出具的驗資報告。出質人應出具對擬質押的股權未重復質押的證明。經股東同意對外出質的股份,質權實現時,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股份有優先購買權。即,不能取得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則股權不能質押給股東以外的人,股權所有者只能從不同意出質的股東中間挑選質權人。若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出質人得以將自己的股權質押給股東以外的質權人,只須在實現質權時保證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即可。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須經審批機關批準。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那么股東以股權質押貸款的操作步驟有哪些?程序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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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那么房子商貸可以轉為公積金貸款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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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客戶為希臘某律所股東,在網絡上遭受了嚴重的網絡侵權,導致律所流失了大量客戶,天用律師團隊幫助其維權成功,造謠者進行刪帖-道歉-賠償????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