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持股協議風險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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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然而,這種安排可能涉及到一些復雜的法律問題,因此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需要考慮以下幾點以確保其合法性:1. 明確協議的主體:合同的主體應該清晰明確,包括代持人和實際所有人的身份,稅收風險:在股權代持期間,如果隱名股東計劃解除代持協議,可能會面臨稅收風險,稅務機關可能會要求名義股東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扣繳個人所得稅等,4. 明確解除代持的條件和程序:協議應明確在什么條件下和如何解除代持安排,包括股權如何轉移回實際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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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債務清理的防范對策1、重新審核簽訂償還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清繳欠款。防止侵占、挪用債權清理回收物資和資金的現象發生。債權債務清理的風險防范1、關于債的保全問題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其債權,而于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得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并怠于行使其權利。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公司在申請解散時股東要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承擔債權債務的清算。那么債權債務清理的風險防范對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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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借款協議未收回,對方用借款協議起訴有承擔再次還款的風險。也可以讓對方打收條,注明借條未收回。在訂立借款協議時主體資格問題1、借款人身份核實簽約對方為個人簽約對方如果是個人的,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既簽約方精神正常且年滿18周歲或者16至18周歲但以自己的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必要時可以要求借款人配偶簽字、提供身份證復印件、身份關系證明。如果簽訂了借款合同,也可能會因為主體不適格而被認定無效。同時還可以通過調取工商資料等其它手段核實對方所提供的資信證明情況,對公司的注冊資本情況、會計資料、股東等進行審查。那么還款后借款協議要收回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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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要注意到,股權的轉移并不影響到債權人追索的對象,受讓方在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后,仍然需要清償債務,再根據股權轉讓合同向出讓方追償。如果股權轉讓導致公司合并或分立,應按照法定的通知時限要求通知有關的債權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債務由存續公司承擔或按照協議承擔。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那么股權轉讓中面臨的債務承擔法律風險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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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權代持法律風險: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不能規避的法律風險 名義股東惡意侵犯實際出資人合法權益 由于在工商部門向外公式出來的信息上,名義股東是公司唯一合法股東,如果實際股東和名義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不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導致實際股東無法通過名義股東來參與公司的管理,股權代持人的風險有: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風險、顯名股東惡意侵害權益的風險、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身份風險、顯名股強制執行的風險等,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股權代持協議的相關規定來處理。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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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想必許多人在日常生活當中都親自或者看到他人書寫借款協議來獲得借款,而當當事人履行借款協議當中的還款規定,按時將借款歸還時該借款協議也應當同時到期作廢,那么還款后借款協議是否要收回呢?債務人還款后借款協議是要收回的。如果借款協議未收回,對方用借款協議起訴有承擔再次還款的風險。必要時可以要求借款人配偶簽字、提供身份證復印件、身份關系證明。如果簽訂了借款合同,也可能會因為主體不適格而被認定無效。同時還可以通過調取工商資料等其它手段核實對方所提供的資信證明情況,對公司的注冊資本情況、會計資料、股東等進行審查。那么債務人還款后借款協議要不要收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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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有,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風險、以及還有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的風險、再者就是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的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自己的權益和利益,(二)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的風險 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系中,實際出資人隱于幕后,名義股東則接受隱名股東委托,在臺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法律主觀: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具體:名義股東更容易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相關風險,股權代持協議要點有:(1)只要不違反合同第五十二條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簽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屬有效協議,并成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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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最好在設立代持股時,雙方簽訂明確的代持股協議,對代持股人損害實際出資人的情況應當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為了防止代持股人在實際出資人不知情情況下擅自行使股東權利,因此代持股協議如果條件許可應當告知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由其他股東在協議上書面認可。這樣其他股東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違約行為。為了防范萬一,實際出資人一方面要簽訂全面、細致的代持股協議并及時辦理公證,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證明代持股關系的證據,比如代持股協議、出資證明、驗資證明、股東會決議、公司登記資料等。那么如何防范股權質押權代持的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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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簽訂股權轉讓前,原股東應將公司的真實狀況告知新股東,并經雙方確認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變更后債權債務即由新股東在其出資范圍內承擔。如變更后出現尚未告知的公司債務并造成公司損失的,新股東可追究原股東的違約責任。公司的債務與股東個人無關,應由公司以公司財產承擔,所有的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因此,有關債務承擔問題應列入風險負擔條款予以約定。如果股權轉讓導致公司合并或分立,應按照法定的通知時限要求通知有關的債權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債務由存續公司承擔或按照協議承擔。那么公司債務在股東變更后,新的股東是否應承擔之前的債權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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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代他人持股有風險嗎,代持協議怎么簽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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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雖然這種安排可能在某些情況下有利,但它也帶來了一些法律風險,包括:1. 信任問題:由于代持人持有股權,他們可以對公司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如何避免股權代持協議法律風險一、模糊的股權界定股權代持協議的核心在于明確代持人與委托人之間的權益關系,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深入探討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并為您提供一些建議,從細節把控起,保護您的利益,二、未明確約定權利義務協議中關于代持人的權利和義務應明確約定,否則可能導致代持人行使權力過度或者不力,損害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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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合伙協議不需要公證,只要各方簽字并約定生效條件,待生效后即對簽字人有法律約束力,建議委托律師代書,可避免法律風險,4、合伙協議不需要公證,只要各方簽字并約定生效條件,待生效后即對簽字人有法律約束力,建議委托律師代書,可避免法律風險,入股合作協議書需要公證嗎1、所以,合伙協議可以進行公證,但不是必須公證,是否需要公證要由協議當事人協商確定,合作協議需要公證嗎1、法律沒有規定合同必須進行公證才具有法律的效力,依法簽訂的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不是《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合同都有效力,2、不是所有的合同都要經過公證部門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大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選擇是否需要進行公證,如果想簽訂的合伙合同更具備法律效力,可以請律師進行公證,所以,合伙協議可以進行公證,但不是必須公證,是否需要公證要由協議當事人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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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為股東根據投資協議履行投資義務之后,其投資財產便成為公司的財產;這個投資協議也因為義務人履行義務而消滅,協議消滅之后便無再變更的可能;所以股東投資款協議不可以轉為借款。而如果當事人將股東投資款協議轉為借款合同,那么就可能因虛構債權債務關系而涉嫌抽逃出資。關于抽逃出資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后,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抽逃注冊資本屬于違法犯罪行為,這不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債權人,因此法律嚴令禁止,情節嚴重的還構成犯罪。抽逃行為發生在公司成立以后。那么股東投資款協議可以轉為借款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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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風險投資與投資者的關系屬于委托代理關系。也就是說投資者將資金委托費風險投資公司,投資公司與被投資企業建立關系,成為風險企業的股東。私募基金顧名思義不是公開發行,只針對少數的個人及一些機構中的投資者,私募基金尤其專門的管理人員,投資者與其私下進行協商確定融資。契約式和合伙式私募形式都是需要投資人與管理人之間簽訂的協議來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確定,契約式私募基金最主要的形式便是我們耳熟能詳的信托。在現今科技型的中小企業中無疑私募融資和風險投資成為他們融資的新途徑。而風險投資較之私募融資更容易產生糾紛。那么風險投資與私募融資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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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東變更債權債務要承擔的風險有哪些股權轉讓時的債務風險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因此在股權轉讓中面臨的債務承擔法律風險主要體現為三個個方面1、既有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受讓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債務的數額是否設定了擔保利率以違約責任債權人有無限制權利要求等此類債務是否為不良債務等。因此有關債務承擔問題應列入風險負擔條款予以約定。原股東應將公司的真實狀況告知新股東并經雙方確認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如變更后出現尚未告知的公司債務并造成公司損失的新股東可追究原股東的違約責任。那么股東變更債權債務要承擔的風險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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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生效? 舉個栗子:大牛將股權賣給富貴,簽約后未在30天內辦理變更登記,之后大牛覺得賣虧了,遂反悔并主張合同未生效。 關于合同生效與報批義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該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市場主體變更登記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條規定是指決議和決定,并非協議。 (2008)開民初字第134號判決書的觀點:未經登記并不能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無效,因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是市場部門為了便于管理,為滿足公開查詢目的所進行的股東信息登記。真正決定股東身份的并非登記行為,而是股東名冊、股東出資證明以及股東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等實質行為。所以大牛的主張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相關風險呢? 如果是賣方: 1.盡量約定先收錢,再辦理變更登記; 2.約定自己只有配合義務; 3.不接受未及時配合辦理登記過重的違約責任; 4.移交后及時辦理登記; 5.約定買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的違約責任。 如果是買方: 1.盡量約定先登記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較大尾款); 2.就賣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約定較重違約責任; 3.約定公司本身為登記的義務人且承擔違約責任且與賣方承擔連帶責任(買方原因除外)。
我說這300塊算是我借你的,嗯,我也不入股了,嗯嗯,結果現在我找他要不給了,在你剛剛描述的過程中,其實你們雙方之間有可能存在兩種關系,一種關系呢,就是你用你的這個300萬作為一個股權,然后入股,那這個過程中其實就是要風險訂單的,這個就叫這個合伙這樣的一個一個糾紛嘛,另外一個這個過程中還涉及到一個糾紛,就是借貸,最后你們其實形成的是借款的這樣的一個合意,首先確定誒你們到底是哪種關系,如果他到期了沒有還你錢的話,你讓他把錢還給咱們就OK了,那我現在就怕他別拿出那個股東協議,他說對他說他說我是入股,那要是按照入股退股的那來說,那我可。
虧了,對,我個人認為還是快速的讓律師介入,幫您去和解,用和解的方式去解決問題。另外呢,可能我們要同步進行的是查詢一下對方的資產情況,來確認一下他的還款能力到底是什么樣的,然后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調解。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