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買車,需要另一方的征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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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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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分居兩年一方不同意離婚怎么辦分居兩年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方法是法院起訴、協議離婚,分居2年了對方不同意離婚怎么辦分居兩年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方法是法院起訴、協議離婚,5. 法律訴訟:如果其他方式無法解決分歧,您可以考慮提起法律訴訟,向法院申請離婚,3. 法律咨詢:咨詢當地的法律專業人士或律師,了解法律程序和程序,以及在您所在地區解決夫妻離婚問題的具體規定,分居十多年了男方不肯離婚怎么辦如果夫妻分居十多年,而男方不愿意離婚,您可以考慮以下方法和途徑來處理這個問題:1. 溝通和理解:嘗試與男方進行溝通,了解他不愿意離婚的原因。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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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需要雙方當事人一起持各自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一方名字房產證,到該住房所在地公證處申請公證手續,可以公證該住房產權屬于登記人一人所有,去公證該房產只屬于夫妻一方財產,只要雙方達成了共識是可以的,2、夫妻雙方的房產可以公證在一方名下,既然是夫妻二人名下的房產,就屬于二人共同擁有,去公證處公證時,夫妻兩個人要一起去,帶著相關證件即可,夫妻雙方要達成一致意見,一方同意將房產公證到另一方名下,如何公證夫妻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1、法律主觀:辦理 夫妻財產公證 ,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個人的身份證明。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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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擔責任的,也就是具有歸還的義務,3、如果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擔責任的,也就是具有歸還的義務,2、如果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擔責任的,也就是具有歸還的義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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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法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一方擅自變賣共同財產的:1、及時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合同返還財產,當事人應當在一年之內行使撤銷權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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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4、法律分析:沒有離婚的情況下是可以單獨買房的,不過要知道婚姻存期間獲得的收入工資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說如果自己單獨購買房子,這套房子仍然屬于夫妻共同的財產,以后離婚的話,這套房子也會用來進行分割,2、沒離婚女方可以單獨買房,但是如果還沒有離婚,買的房子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離婚女方可以單獨買房嗎沒離婚女方可以單獨買房,但是如果還沒有離婚,買的房子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期間一方買房子,只要雙方當事人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該住房不管登記人是夫妻倆哪一方名字,都屬于婚后取得共有財產,夫妻倆有平等處置權。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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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然而,當出現夫妻一方把財產占為己有的時候,這不僅是對婚姻法規定的挑戰,也是對另一方合法權益的侵犯,夫妻一方把財產占為己有的現象,不僅損害了家庭的和諧,也觸碰了法律的紅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均為不當,在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對被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的一般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經調查該財產系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被執行人在該財產享有的份額即可作為可供執行的財產。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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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也規定,如果夫妻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應予支持,在婚姻生活中,夫妻雙方往往共享家庭的經濟與生活,但當一方欠下債務時,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承擔。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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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再婚夫妻一方死亡的財產分配,是先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其中一半分割為配偶所有,剩下的這一部分由配偶、子女和當事人的父母平等的分割,再婚夫妻一方死亡的財產分配是先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其中一半分割為配偶所有,剩下的這一部分由配偶、子女和當事人的父母平等的分割,3、法律主觀:再婚夫妻一方死亡財產的分配:如果被繼承人的配偶還健在的,首先分割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作為健在配偶的個人財產,再婚夫妻一方死亡財產分割比例一方死亡的,婚后取得財產,屬于共有,夫妻倆一人一半,婚前個人財產,屬于個人所有,一方死亡,屬于個人和婚后取得的那一半財產,先看有無遺囑,有遺囑,按遺囑指定繼承人來辦理繼承手續,無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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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如果對方不配合,則是對離婚協議書的不履行,屬違約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書,如果法院判決后對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這樣就可以辦理過戶了,3、如果雙方協商不成,買家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并賠償損失,所以,債權人起訴時,可以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將夫妻雙方列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還款的責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所簽合同,相對人在起訴時,該方的原夫妻關系仍然存續時,不應將簽約方的配偶列為被告,合同關系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對簽約當事人產生權利和義務,一般不涉及案外人的權利和義務,所以處理合同糾紛案時,一般不應將簽約一方當事人的配偶列為被告,房屋買賣,賣方離婚房產證兩個人名字,男方不配合過戶,買方起訴誰。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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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般情況下,犯罪法院只會對涉嫌犯罪所得的財產進行沒收,而不會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其他部分做出處置,但需要強調的是,犯罪法院只會對涉嫌犯罪的財產進行沒收,而不會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其他部分做出處置,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中存在涉嫌犯罪所得的部分,犯罪法院可能會對這部分財產進行沒收,2、如果其中一方涉嫌犯罪,犯罪法院是否會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沒收呢,綜上所述,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會受到犯罪法院的沒收取決于具體的法律法規和案件的特定情況。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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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妻子明知道丈夫給別人擔保,則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下,屬于婚后共有債務,需要夫妻一起承擔償還責任,2、老公幫別人提供擔保貸款,妻子一般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如果擔保的債務是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或者是另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需夫妻雙方擔責,老公給別人做擔保,跟妻子是否有關1、一般來說,丈夫擔保,妻子是沒有責任的,前提是如果妻子不知情,這種情況下認定為該擔保的丈夫的個人債務。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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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3、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共同財產被一方變賣怎么辦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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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夫妻一方失蹤多年怎么解除婚姻關系如果夫妻一方失蹤多年,另一方想要解除婚姻關系,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1、夫妻一方失蹤多久可以起訴離婚當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想要離婚時,首先要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是一種法律程序,可以終止失蹤方的婚姻關系,也可以為另一方提供財產管理和債務清償的依據,結語: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想要離婚的,可以先申請宣告失蹤,然后再起訴離婚,宣告失蹤是一種法律程序,可以為失蹤方的財產管理和債務清償提供法律依據,也為另一方起訴離婚提供了條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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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對于夫妻一方單獨立遺囑的生效性問題有著明確的規定,綜上所述,夫妻一方單獨立遺囑的生效性是一個復雜而有爭議的問題,因此,在制定夫妻一方單獨立遺囑時,建議夫妻雙方互相溝通、理解和支持,確保遺囑的合法性和生效性,雖然夫妻一方單獨立遺囑在法律上是被承認和保護的,但其生效與遵守法律規定、合法合規的內容、正確的簽署程序以及良好的夫妻關系和親情密不可分,除了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單獨立遺囑的生效性還與許多其他因素有關。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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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是否有權予以撤銷?
??(二)婚后才發現,三觀不合,分歧越來越嚴重,婚姻中總需要一方遷就另一方,怎么辦? 在具體的行為選擇上,不要陷入「二選一」的思維定勢。糾結時提醒自己:為什么不可以兩個都要?「兩個都要」可以解決掉70%的糾紛。 遇到確實只能二選一的情況,要跟對方討論一個公認的「決策機制」。無論是擲硬幣還是劃拳,還是各自劃分領域,還是輪流做主,還是誰洗碗就聽誰的……都行。你們不一定要同意對方的決策,只要同意這種決策機制。 在決策機制方面,我想特別推薦一種方法,來自經濟學家史蒂文•蘭茲伯格:由意愿更強的那一方來做選擇——意愿用金錢來衡量。方法很公平:夫妻各自在紙上寫下愿意為自己的選擇支付的費用,出價高的那個人可以做決定,同時必須向輸掉的一方做出全價補償。仔細想想這個方法,真是太聰明了。 任何時候,如果你和對方因為「不同」而產生了不愉快,請不要把這一切歸因為「不同」帶來的。請相信,只要我們在意彼此,求同存異,所有的「不同」最終都可以導向「合作」,不要用一句「三觀不合」就草草定論。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義務,一方生病另外一方不支付費用,生病一方可以起訴要扶養費。
夫妻一方對方擔保,所形成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