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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設工程的分包是指工程的總承包方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給第三方完成的行為。根據《建筑法》的相關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依據總承包合同的約定或經建設單位認可,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承包單位如果違反規定進行分包的,可能面臨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在民事責任承擔方面,承包單位如果違反規定進行分包的,對因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未經允許的分包是否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在司法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不論是專業分包還是勞務分包,未經發包方同意的,分包合同一概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未經發包方同意,專業分包合同無效,但勞務分包除外。基于上述違法分包法律風險,建議承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問題在總承包合同中予以約定,或者雖未約定,但事后經過建設單位書面認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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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筑施工企業應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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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同的資質等級和企業性質的不同,資質審批的部門也有所不同,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許可,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應當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根據我國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一、 全民所有制企業;二、 集體所有制企業;三、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施工活動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四、 聯營企業;五、 私營企業;六、需要辦理資質審查的其他企業。按資質條件分為等級企業和非等級企業。等級企業的資質標準由建設部審定發布,非等級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經營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法律依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九條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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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未結算工程的處理通常情況下要從兩個角度來看,從發包方或業主的角度來看,工程是否結算不影響工程的合法性,因為判斷工程的合法性通常是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依據。雖然,未結算不影響工程的合法性,但是可能存在不能竣工驗收,不能交付使用,這可能會影響業主的權利。為此,發包方或業主也應該及時結算,以免產生糾紛。從承包方或施工人的角度來看,工程未結算會影響工程款的支付,對于承包方或施工人債權的實現存在障礙,資金壓力會很大,為此,承包方或施工人應該積極主張要求發包方或業主進行結算,如果不配合結算,盡快提起訴訟,主張權利,當然在未移交工程的情況下,需要保護好完工工程,以免影響竣工驗收和結算。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發生合同糾紛時,可通過下列辦法解決:(一)雙方協商確定;(二)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三)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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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通常情況下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分包人指合同中從承包人處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一般指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施工或勞務作業方面承接工程的當事人。以上是從法律的角度界定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概念,通過概念可以可出區別,但是這種身份并非同時存在于每一個項目,當然發包人是我們每一個項目都一定存在的,但是不是每一個項目都一定存在分包人,只是絕大多數項目會存在分包人,我們所說的分包不包含違法分包的情況,是指合法的分包,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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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拖欠工程款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見的,很多時候當項目完工時,發包方由于各種原因都無法及時的與承包方結清工資款,工程欠款可以追討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計付。對于如何確定“應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釋區分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了規定:1、當事人對工程款支付時間有約定的,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雙方約定的付款時間作為計付利息的開始時間。2、當事人對工程款的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應視為付款時間:(1)建設工程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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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實行公司認繳制后,取消注冊公司最低資本限制。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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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月工資薪金8000元,不包括個人交五險一金的部分和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減去可抵減的費用5000元外,應交稅款的工資薪金為3000元,適用稅率為3%,每月平均交個人所得稅90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1、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2、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3、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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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黃燈3秒結束前過了停止線的車輛,是不算闖紅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來看:黃燈亮時,已經過了停止線的車輛是可以繼續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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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資不要可以隨時辭職,對于試用期內的職員,隨時離職的處罰一般也就只是不能獲得當月的工資,故此若是職員并不想要獲得工資,那么隨時離職也是可以的。但是對于那些正式的職員,若是隨時離職,不僅會被扣除工資,還有可能被要求支付違約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