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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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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申請法院網查,看他銀行是否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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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擔保人被法院拘留,沒有償還能力,一般不會判刑。可能會被起訴連帶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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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即使沒到借款期滿,仍然可以起訴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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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種意見是正確的。理由如下:第一,保險公司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險費行為,表明其是保險合同的實際履行者,屬于適格被告。本案的保險合同雖然是經保險公司省分公司批準生效而加蓋總公司的印章,但與原告進行合同協商的是該保險公司縣級營銷服務部,即要約與承諾發生在原告與該保險公司縣級營銷服務部之間,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險費并出具發票的行為,表明其是保險合同的實際履行人。原告根據合同協商、簽訂和履行的實際情況,將二者列為被告,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不存在虛列被告爭管轄等情形。故第一種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認定保險公司市中心支公司為適格被告,是正確的。第二,本案中的合同是格式合同,應當按照有利于原告一方進行解釋。本案原告實際在保險公司縣級營銷服務部辦理的保險業務,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險費并出具發票保險合同是經保險公司省分公司批準生效,加蓋的是總公司的印章,保險公司的四級機構均參與了保險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如何確定保險合同主體,存在兩種以上的解釋。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應當做出不利于保險公司一方的解釋,因此市中心支公司主張其不是適格被告的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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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回受損失的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的規定,公民之間贈予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實際交付為準。具體到本案,張某要求李某返回1000元的請求能否成立,取決于李某取得該財產究竟是接受贈予還是不當得利。倘若是前者無須返還,倘若是后者必須返還。微信群里的“紅包”,實是發“紅包”的人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贈予財產,與搶到“紅包”者構成了法律上的贈予關系。張某雖無發1000元紅包的真實意愿,但其采取“紅包”游戲方式符合贈予的法律構成要件,并非不當得利的受損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李某,不得要求李某返還該財產。因此,微信群里的“紅包”是法律上的贈予,不是不當得利,無須返還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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