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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無效合同應根據下列標準予以認定:可以根據合同主體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合同的內容等方面來認定。例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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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無證辦晚托班的處罰:由相關查處部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一般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無證經營構成犯罪的,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二條
從事無證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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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傷死亡賠償金,指的是勞動者因工死亡后而獲取的賠償,一般包括以下項目: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其他。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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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公司不發工資,有下列解決辦法:與公司協商;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支付令;其他。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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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買車位需要購房合同原件以及復印件;房地產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購房合同所有產權人有效的身份證件(未滿16周歲可提供戶口本或出生證明)及復印件;購房合同上所有權人的私章;全額車位款(以購買當日公布的價格為準,可用銀聯卡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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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有合同就交沒有合同就不交,例如同樣性質同樣金額的兩筆業務,一筆業務簽了合同,另外一筆沒簽合同,則前一筆交印花稅后一筆不交印花稅。其中貨物運輸合同是按運費發票(鐵路、公路、水路運輸發票,不包括出租車發票)金額來計算,即使沒有合同,有運費發票(包括國際貨運發票)也要繳納印花稅,而且按發票全額計算印花稅,不扣除進項稅部分。但是運費發票中記載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可以在計算印花稅時扣除,例如一張運費發票中注明運費500,裝卸費100,保險費50,則按500計算印花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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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并不禁止雙重勞動關系,前提是原單位無異議,事先告知新單位知曉。否則,原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賠償損失。而新單位也會因為隱瞞已有勞動關系構成欺詐主張合同無效,并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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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合同沒有加蓋單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名,該合同有效。所以,只蓋公章的擔保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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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在機構設置方面,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按行政區劃分別在縣、市和市轄區等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特別機構,其常設辦事機構設于各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內。2、在受案范圍方面,仲裁涵蓋民事、經濟的絕大多數領域,包括各類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勞動爭議仲裁僅限于勞動爭議。3、在管轄方式方面,仲裁實行協議管轄,當事人可自主選擇訴訟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選定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必須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且當事人之間無需訂有仲裁協議。4、在裁決效力方面,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是非終局性的,當事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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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簽訂的電子合同可以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1、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2、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3、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1、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2、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3、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