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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糾紛中的鑒定人并不是必須出庭作證的,主要作用是出具鑒定意見來作為證據使用,不要求必須出庭。但如果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則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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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外貿企業托的收結算方式主要包括: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托收是指由委托人開立匯票或者貨運單據,委托托收行通過其在付款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債務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一十二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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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間借貸的法律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1、借條格式不標準;2、借貸利息約定過高;3、沒有約定還款期限;4、沒寫借條;5、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6、超過訴訟時效;7、假離婚惡意轉移財產躲避債務等其他法律問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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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政府規章這一規范性文件不能夠設立行政強制措施。法律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法規可以設定一定種類的行政強制措施;而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例如政府規章,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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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報案人立案后傳喚的具體時間尚無法律對此作出限制,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屬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需要對犯罪嫌疑人予以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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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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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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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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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終止協議書應該按下列方式來寫:1、寫明終止協議書雙方的基本身份信息;2、原合同的基本情況;3、寫明終止的事實及理由;4、寫明終止的責任承擔;5、寫明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辦法;6、注明雙方的簽字或蓋章、合同訂立時間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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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勞動合同、工資表、工作考勤表等。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職工本人身份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殘或者自殺;(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