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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商標顏色沒有具體的要求。商標申請注冊時,未申請保護指定顏色的,可以任意變換顏色;商標申請注冊時,申請保護指定顏色的,不可以對顏色進行改變。商標的構成要素要符合規定,即由商標法規定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元素單一或組合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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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因為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所以只要所屬的公司做出決定就可以注銷,總公司的董事會絕大多數通過的,可以對注銷分公司作出決策,不需要政府或者其他的工商部門的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產;(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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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拆除違規建筑是合法的,嚴格來講違章建筑是不予補償的,但是建議了解你們地方政策,一些地區針對違章建筑也會給予一定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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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農村宅基地是為了解決農村村民建房居住問題,不能建廠房用作生產,如果出賣、出租住房后,不予批準新宅基地。在宅基地上建廠是改變了土地用途的行為,在宅基地上建廠需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否則是違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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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已經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年終獎的,但是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具體是否會發放,需要看單位的相關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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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想要簽訂合伙退股協議,需要所有投資人簽字同意。不過在法律規定中,還有一些額外的情況。比如說大家沒有約定合伙的期限,在這種情況下,只要不給其他合伙人和企業造成不利影響,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人,就可以退伙。另外,簽訂了合伙協議,現在又想要簽訂退伙協議,必須滿足相應的條件。比如說協議中約定的退伙條件、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協議、發生難以繼續合伙的事情,這些條件只要滿足其中一個,就可以退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五十一條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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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裸眼低于4.5,矯正視力低于4.8,都屬不合格。《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準》 第三十五條 任何一眼裸眼視力低于4.5,不合格。任何一眼裸眼視力低于4.8,需進行矯正視力檢查,任何一眼矯正視力低于4.8或矯正度數超過600度,不合格。屈光不正經準分子激光手術(不含有晶體眼人工晶體植入術等其他術式)后半年以上,無并發癥,任何一眼裸眼視力達到4.8,眼底檢查正常,除條件兵外合格。條件兵視力合格條件按有關標準執行。第三十六條 色弱,色盲,不合格。能夠識別紅、綠、黃、藍、紫各單色者,陸勤人員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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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的,只要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合同是可以補辦的。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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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非全日制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同樣屬于勞動關系,其個人所得稅的扣繳標準與全日制勞動者相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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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解析:正常60歲退休手續流程如下:
1、當職工已經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以向社保部門進行申報。到當地的社保部門提交企業職工退休申請表和社保繳費基本情況確認表以及本人的身份證和證件照;
2、社保局工作人員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受理成功會通知職工的單位提供檔案;
3、經工作人員進行確認后,退休員工就可以帶上退休證進行確認。法律法規:《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具體如下:
1、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
2、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3、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七十五發給;
4、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
5、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