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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因不動產糾紛而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一般是六個月,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起算;最長訴訟時效則是二十年,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起算;如果超過二十年當事人才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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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內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一般需要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公布,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計算;但是法律、法規對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則按其規定。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機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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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業破產后職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以及所欠付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醫療、傷殘補助等。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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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勞動者因公司拖欠工資而與其解約的,公司要按勞動者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公司拒不支付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工資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來加付賠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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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認定工傷要滿足的條件主要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還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患職業病等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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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酒店拖欠廚師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可以向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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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老板逼員工辭職,員工是有賠償或經濟補償的。若是屬于用人單位違法辭退的,應當支付勞動者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若是屬于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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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主合同無效的違約條款在通常情況下是沒有效的。違約條款屬于合同的一部分,合同被確認無效的,除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以外,剩余條款無效。合同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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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如果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舉證。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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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訂立銷售合同需遵守下列原則:1、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合同的內容、形式、程序及手續都必須合法;2、遵守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一致;3、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