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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種意見是正確的。理由如下:第一,保險公司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險費行為,表明其是保險合同的實際履行者,屬于適格被告。本案的保險合同雖然是經保險公司省分公司批準生效而加蓋總公司的印章,但與原告進行合同協商的是該保險公司縣級營銷服務部,即要約與承諾發生在原告與該保險公司縣級營銷服務部之間,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險費并出具發票的行為,表明其是保險合同的實際履行人。原告根據合同協商、簽訂和履行的實際情況,將二者列為被告,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不存在虛列被告爭管轄等情形。故第一種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認定保險公司市中心支公司為適格被告,是正確的。第二,本案中的合同是格式合同,應當按照有利于原告一方進行解釋。本案原告實際在保險公司縣級營銷服務部辦理的保險業務,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險費并出具發票保險合同是經保險公司省分公司批準生效,加蓋的是總公司的印章,保險公司的四級機構均參與了保險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如何確定保險合同主體,存在兩種以上的解釋。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應當做出不利于保險公司一方的解釋,因此市中心支公司主張其不是適格被告的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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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您想咨詢什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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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具體是什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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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訴訟離婚。《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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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協商不成,建議您訴訟離婚,我所十分擅長處理婚姻家事糾紛,歡迎致電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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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加不加名字是你個人的權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