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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請詳細描述才能作出判斷,建議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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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請您詳細描述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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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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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般來講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有四種情形:第一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第二種情形,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用人單位可以在不經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調整工作崗位。第三種情形,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在不經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第四種情形:員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的,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保留用工關系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員工工作崗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1款無過失性辭退的規定:【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2款:(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有權進行無過失性辭退;《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第2款,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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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根據您的描述,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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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符合,具體情況還需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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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增加特殊條款是你要求增加的還是賣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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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需要綜合考慮勸退的原因,需要您詳細描述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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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股權轉讓的辦理時間通常是在半年左右。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應當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股權可以轉讓。股權轉讓后,公司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將受讓股東記載與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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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轉讓股權:1、外部轉讓,即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且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轉讓可以依法生效;2、內部轉讓,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協商一致,即可轉讓股份,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