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勞動合同法》第44條對勞動者取得經濟補償金規定了下列情形:(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44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在讀者來信的案件中,如果單位辭退了他,他是應當取得經濟補償金的,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定執行。如果是他主動辭職,想取得經濟補償金必須依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勞動者主動辭職是不能取得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仍應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2.如果勞動者在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10年,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此案中的咨詢人認為單位教學管理混亂,對學校前途無望,可以選擇讓單位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可以此為條件與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那樣就可以取得經濟補償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