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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商鋪未簽租賃合同,也未交壓金,房東可以隨時趕走租客。因為沒簽房屋租賃合同的,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租房時如果沒有簽訂合同,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不定期租賃的法律后果就是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所以不簽合同,這對于雙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房屋租賃時還是雙方協商后簽訂合同比較穩妥。如果有合同,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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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權,其子女作為戶主的第一繼承人有權繼承該房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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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能有一處宅基地,如果村民不在宅基地上興建房屋的,并且只有一處房屋的,在符合土地規劃的情況下,可以獲得拆遷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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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戶持有教師證買車、買房沒有優惠政策,但如果是教師的話,貸款購房購車更方便,因為持有教師資格證不一定是在編教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條 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對提高人民綜合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增強中華民族創新創造活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決定性意義,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第五條 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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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戶口不在農村,房屋屬于繼承老一輩的遺產。因為法律規定,非村集體成員繼承房屋后,該房屋只準修繕,不準翻建,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集體收回。所以這種情況,房屋倒塌后也不準重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法》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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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以下方法:1、戶口遷出了,農村的宅基地還是在的,因為房屋是固有資產,房屋主人可以繼續使用,但是不能夠對房屋進行修建,處理的辦法只有三種:(1)推出宅基地獲取一定的補貼2)流轉給他人,有人肯要你的房子,并且村集體可以分宅基地給他3)等待房屋倒塌,宅基地被回收。2、在相關規定下,如果戶口已經遷出是不能夠獲得宅基地的,但是原來的房子還具有試用期,但是不具備修繕的權利,時間一長會有破壞的情況,最后因為這些房子有安全隱患而被集體收回。3、自己戶口遷出,父母戶口仍在農村的,那么宅基地的試用期就在父母手里,“按照一戶一宅”的使用原則,父母還是村集體的成員,他們依然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出資,讓父母重新修建房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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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集體房屋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才可以進行出讓、出租;在經得同意后,可以對合同進行公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