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律師回復中...
-
答對方是有這個權利提起訴訟的。
-
答律師回復中...
-
答發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手續的工程,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發包人取得相應審批手續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發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不影響施工合同的效力。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
答違法。沒有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會受到住建部門的處罰,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
答《建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這是法律對工程交付使用的強制性規定,發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如擅自使用,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視為其認可工程質量合格或同意對工程發生的質量問題自擔責任,放棄了對工程質量缺陷提出抗辯的權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應得到支持。實踐中,適用最高法《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還應注意到:(1)發包人只使用了部分工程,僅在使用部分工程范圍內對質量問題自擔責任,承包人仍對未使用部分工程質量承擔責任;(2)即使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仍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責任;(3)承包人退場,發包人僅僅是控制工程,不屬于“擅自使用”;(4)雖未經過竣工驗收,但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使用,同樣不屬于“擅自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答公司拖欠工資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兩份);證據清單和相應證據材料(兩份);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
答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作為出資,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這是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在出資方式上的唯一差別,不能通過合伙協議排以勞務作為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除了可以用勞務出資,還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六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
答律師回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