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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訂立土地租賃協議需要注意寫明土地的位置、面積及地上附著物;土地用途;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轉租的約定;解除土地租賃協議的條件;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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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征地占地的補償標準是:以被征地畝數乘年產值乘補償倍數。征收土地應依照土地原用途依法、及時、足額的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住宅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會保障費用。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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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部分合同可以轉讓繼承。轉讓繼承的合同關系與內容必須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轉讓繼承程序,雙方達成合同轉讓繼承的合意,其行為應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不違背法律規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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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承租人不返還房屋的,依然能退押金,但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不返還房屋可扣除相應押金的,出租人可以在合理范圍內予以扣除。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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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下列房子購房者絕對不能買:房屋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的;房屋未按照規劃許可建造的;房屋不具有合法、有效權利來源證明的;房屋申請登記事項與登記簿記載沖突的;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的;房屋查封期間申請登記的等。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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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積金停后的提取沒有時間限制。公積金的提取是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提取公積金時,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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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般由受讓方承擔二手房的土地出讓金。所售房屋使用的土地是劃撥的國有土地,即建房土地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讓金已提前交付;所售房屋使用的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的,交易房屋時需要向國家支付土地出讓金。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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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國的房產證是指: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監制。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所有權人憑房產證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第六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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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買房需要注意檢查開發商五證是否齊全;確定房屋的使用投資價值;謹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核實清楚房屋本身結構以及配套設施如水、電、物業及燃氣;注意房屋產權問題。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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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征收房屋的補償方式如下:(一)貨幣補償,即通過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補償金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補償;(二)產權調換,即以異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進行產權交換;(三)結合型補償,即由被拆遷人自行選擇拆遷補償方式,可以二者結合補償。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