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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規定,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請求居委會和村委會進行調解。婚姻中的一方可以報警家庭暴力,然后提起離婚訴訟,并向法院提交報警證明、證人證言和傷害驗證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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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準備相關病歷、診斷證明、藥費單據、受傷害的證明,如果構成傷殘,可以申請法院委托鑒定。2、抓緊與醫院協商,但不可久拖不決。因此類案件適用一年的訴訟時效,若無中斷或中止證據,則面臨敗訴的風險。3、以人身損害賠償的理由起訴,不宜以醫療事故為由起訴。因為,若以醫療事故為由起訴,一旦不構成醫療事故,則直接敗訴。4、積極配合醫院申請的醫療事故鑒定。因為,無論構成醫療事故與否,鑒定費都由醫院承擔。5、不要主動申請做醫療過錯鑒定,這是醫院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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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從主觀上看,非法狩獵者是基于一個概括的獵捕故意,對其要捕殺的野生動物的種類一般沒有明確的限定,基本包括了所有具有經濟價值的野生動物,而非具有獵捕不同野生動物的具體故意;從客觀上看,行為人不會就獵捕珍貴野生動物和獵捕一般野生動物分別采取不同的行為,二者在客觀行為上具有極大的重合可能性,一個獵捕的自然行為無法分解為彼此獨立的獵捕不同野生動物的行為。因此,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非法狩獵兩個罪名間并非并列關系,不能數罪并罰。對陸某應擇一重罪即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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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規定了代履行,即“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同時,其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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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李曉行為定性爭議的焦點詐騙罪還是貪污罪。綜合本案案情,李曉的行為應當定性為詐騙罪。理由是:(1)李曉并無“做大”拆遷補償款,其索要的160萬元屬錦程公司所有的財產。(2)李曉向陳陸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陳陸誤以為該款項非屬錦程公司所有并基于這一錯誤認識,“自愿地”將該款項支付給李曉,李曉之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李曉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理由是:(1)如李曉作為陳陸貪污罪的共犯,前提是陳陸必須明知李曉索要的160萬元歸錦程公司所有。但因陳陸以為該款項不歸錦程公司所有,不能認定兩人有貪污錦程公司財產的主觀故意,不能認定為貪污罪。(2)如李曉虛構事實“做大了”拆遷補償款,則其索要的160萬元屬拆遷補償行政主管部門代管之國有資產,但李曉并非該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具備職務上的便利條件,亦不能認定為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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