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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們同意第一種意見。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除向接收人收取摘取和植入人體器官的手術費、保存和運送人體器官的費用、摘取、植入人體器官所發生的藥費、體檢費、醫用耗材費外,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所移植人體器官的費用。上述規定費用的收取標準,《河南省醫療服務價格規范》等有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布,但被告收取的費用,是否應當收取應由相關行政部門確認,并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原告的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范圍,原告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主張權利。所以,本案應當駁回原告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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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理由如下:一、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在犯罪客體、犯罪主體、客觀方面存在不同:一是犯罪主體不同。合同詐騙罪的主體可以是單位,但詐騙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二是犯罪客體不同。詐騙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物所有權和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三是犯罪手段不同。合同詐騙罪只限于利用簽訂、履行合同的方式和手段進行詐騙,而詐騙罪在手段和方式上則沒有限制。二、合同有多種類型,但并非任何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都構成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不僅侵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而且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立法設立該罪的目的主要是保護市場秩序,故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應是進行市場交易的一種法律行為,能夠體現一定的市場秩序,才能符合合同詐騙罪“合同”的要求,因此與這種法益無關的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國際法上的國家合同以及收養、婚姻等身份關系協議、贈與等合同均不是合同詐騙罪指的“合同”。但并不是利用買賣合同等物權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均構成合同詐騙罪,而應考慮利用合同詐騙是否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三、即時履行合同應不屬于合同詐騙罪保護的合同范圍。即時履行合同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是書面形式,一般表現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種合同沒有體現出市場交易的持續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等特征,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立法本意和合同詐騙罪所保護的客體要求。在社會生活中,這種即時履行的合同很常見,如果這種行為均被定性為合同詐騙罪,會使大量的對社會不特定公眾進行詐騙的行為,都歸類于合同詐騙罪,使犯罪分子不能得到應有的處罰,同時也不符合立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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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3日《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論。我國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構成搶劫罪。具體到本案,因龔某、洪某二人是否“出千”并不確定,故其是否導致劉某輸錢也不確定,即劉某與龔某、洪某之間的債務關系不能認定,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亦不應對劉某等人以非法拘禁罪論。相反,劉某等人的暴力才是使龔某、洪某兩人財物受損的直接原因,劉某等人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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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兩高”《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礦山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礦山生產、作業的人員。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薛某在生產作業過程中,未按照特殊行業操作規范,注意升降機下方有人即按啟動按鈕,造成被害人當場被擠壓身亡的結果,其行為屬于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行為,應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薛某雖然在報告事故時隱瞞了自己按下啟動按鈕的事實,但此時危害結果已經發生,并沒有因為謊報而延誤搶救,故不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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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賠償是需要有相關合法依據和證據支持的,如果已經被起訴,建議盡快委托律師積極應對訴訟,減少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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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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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謝您對我的信任,針對您咨詢的問題,有如下建議: 1您詳細講一下您的問題 2、您也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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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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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您的描述可能構成嫖娼罪,聽從警察后續安排,看能不能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