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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您的問題我們大概可以理解。需要您說的更詳細才好為您分析。可以添加微信13810481205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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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可以,你應該第一時間報警處理,如果知道對方的基本信息,也可以起訴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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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侵權責任法》第八條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兩名司機各自違章而發生同一事故,并致行人徐某受傷,構成無意聯絡的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由于交警部門對雙方責任的大小未作認定,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應由摩托車司機和貨車司機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當然,由于是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徐某既可以請求兩名司機共同賠償他的損失,也可以請求兩名司機中的一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一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后,有權向另一名司機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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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們認為第一種意見較為合理,理由如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04)17號),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應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不得僅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公告費不在當事人需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之列。因此,當事人不交納公告費、人民法院不能按照“拒不交納的按自動撤訴”處理。法院審理后,如確定該公告費確實應由當事人承擔,可以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但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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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沒有造成損失就不需要解決,如果有損失建議您第一時間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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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請問您最近有聯系過對方嗎?要判斷下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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