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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已經調查超過48小時,此時應當已經通知家屬,所涉及到的情況,以及后續處理方式。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可以聘請律師會見。判刑要結合涉及什么罪名以及損害后果是否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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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要結合實際情況,是否構成詐騙、情節是否嚴重、能否具備減輕或者從輕,都是要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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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因飯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你錢包丟失的,飯店應承擔相應責任,反之則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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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該辦法第十條規定:“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因此,學校和學生之間要根據學生體質、學生及家長是否事先將學生體質告知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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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只能由經過相關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因此,你們以個人身份向他人推薦股票,收取費用,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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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如果行賄是公司集體決定的,且為公司獲取了利益,則該行為構成公司行賄罪。如果公司員工未經公司同意而行賄,違法所得歸員工個人的,則員工個人構成行賄罪,公司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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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案適用5年最長起訴期限的規定。本案的關鍵是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中“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司法解釋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具體范圍沒有進一步明確,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也有很多不同觀點。有人認為只要和不動產相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屬于“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人認為對此應進行限制。一般來說,“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直接指向的權利客體是不動產物權,比如頒發土地證、房產證,土地和房產抵押登記等;二是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雖然不直接指向不動產物權,但該權利義務關系指向的權利客體是形成不動產物權的基礎或前提,比如作出土地權屬確權決定,頒發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施工許可證等。較有爭議的是頒發采礦權許可證是否屬于“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礦藏在未開采時因其必須依賴土地而存在,屬于不動產,被開采之后稱為礦產或礦產品,則屬于動產。由于頒發采礦許可證是國家許可礦藏由不動產變為動產,與二十四條的立法本意不符,所以一般認為頒發采礦許可證不適用“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本案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礦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雖然該變更登記可能會引起該企業土地、房產等不動產所有人的變動,但是該登記本身不會引起不動產物權的變化,不屬于“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此外,對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是對公司民事行為的行政確認,不涉及經營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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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王某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六項的具體本意,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參量。第一,主觀上有揭發他人犯罪的主觀態度,本案中王某在公安機關尚未掌握趙某是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揭發趙某拐賣兒童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具有立功的主觀表現;第二,所檢舉揭發趙某的犯罪行為被公安機關立案,且與被拐賣兒童的親屬反映的情節基本吻合,應認定為揭發的犯罪行為基本查證屬實;第三,產生了積極的效果,王某檢舉揭發趙某的犯罪行為公安機關提供了清晰的破案線索,節約了司法資源,主觀上具有減輕或降低社會危害的意愿,客觀上為破獲案件創造力積極條件,符合立法本意,應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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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此類案件的處理涉及以下幾個問題: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文義理解,該條款字面表述明確,毆打、傷害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致害人單方毆打、傷害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應適用該條規定,加重處罰。二、行政處罰案件中,審查對致害人的處罰是否合法,應全面考慮以下相關因素:1.雙方的責任對比,例如存在互毆時,要充分考慮哪方先動手,哪方對引發糾紛負有更大責任等因素。2.受害人是否存在過錯,如果存在過錯,其過錯程度如何。3.致害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如致害人是否屬于單方、主動毆打,有沒有正當防衛的因素等。4.雙方傷情輕重,如致害人是否也受傷,雙方受傷程度對比。5.如果出現互毆情況,要充分考慮對雙方當事人的處罰幅度,處罰幅度與過錯、情節、傷情等相適應。6.互毆雙方均超過60歲的,不應再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加重處罰,此種情況下,對雙方均加重處罰不符合該法條的立法本意。三、在審理治安處罰案件時,應注意尊重處罰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只有行政處罰明顯畸輕或畸重時人民法院才予以撤銷或變更,如果只是一般的合理性問題,應維護行政處罰行為的效力,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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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對脫逃罪進行了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尚未經人民法院審判定罪而被司法機關依法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脫逃的,也構成脫逃罪。本案中,肖某因詐騙被批準逮捕,但在其被關押的九個多月期間,檢察機關并未對其提起公訴。在肖某脫逃被抓獲后,原批準機關確認其第一次被捕前在經濟糾紛中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肖某屬于犯罪嫌疑人。經查,此次脫逃行為是董某首先提出的,但實施脫逃過程中,肖某主動提供工具并確定挖洞方向,提出隱藏土方的方法,積極組織、安排、分配他人施工挖洞并確定脫逃后的躲藏地,在脫逃犯罪中起重要作用。11名脫逃的嫌疑人中6名被捕獲,2名自首,還有3名在逃(分別涉嫌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故本案中肖某的行為已經構成脫逃罪,依法應予懲處。當代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