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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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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屋允許在租賃期間進行交易,但銷售不會打破租賃。也就是說,在租賃關系存在期間,即使所有人將租賃物轉讓給他人,也不會對租賃關系產生任何影響,買方不能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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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要求退房違約金,當事人可以寫《退房申請》,注意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退房申請獲得批準,應與開發商簽訂終止協議,并規定違約金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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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辦理房產證所需材料如下:身份證、房屋外部測繪調查表、分層家庭計劃原件、房屋購銷合同原件、補充合同原件、納稅憑證、戶籍簿或戶籍證明復印件、已婚婚姻證明復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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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國《物權法》將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的法定公示方式,賦予登記以公信力。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因此,一般而言,房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房屋所有在法律上推定為真正的權利人。但是,根據《物權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在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變更登記,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并通過訴訟解決爭議。也就是說,不動產物權登記并不具有絕對的不可推翻的證明效力,在當事人有相反證據時,可以推翻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事項。此外,不動產物權公示原則的目的,是讓不特定的第三人直接從外部認識不動產物權的存在與變動狀態,以保護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而在當事人之間,名義登記人不能僅以登記的公信力來進行抗辯。當名義登記人與實際購房人不一致時,應注重客觀事實,從房屋的購買、使用等方面的證據來確定不動產的真正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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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下列情況下房產過戶需要辦理公證:繼承房產辦理過戶需要公證;贈與房產辦理過戶需要公證;作為遺產分割的房產辦理過戶需要公證;涉外和港澳臺的房產辦理過戶需要公證。法律依據:《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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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延期交房的情況是:1、施工遲延的;2、政府手續辦理遲延的;3、市政配套遲延的;4、開發商經濟實力不足的;5、相關政府手續違法且無法辦理的;6、情勢變更或出現不可抗力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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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屋未取得房產證依法簽訂的買賣合同依然有效,但對房屋僅享有債權,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房屋未辦理物權登記導致房屋未取得房產證屬于物權變動問題,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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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提取蘇州公積金的手續是:申請人攜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以及其他相關材料至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審核通過后到銀行辦理公積金提取手續。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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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經押權人同意已抵押房屋可以買賣。有抵押的房屋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買賣有效,抵押期間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可認定為無效,房屋應當予以返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