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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是因為什么事沒凍結的,需要律師幫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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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是否屬于正當防衛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 一、面臨的是緊迫的危險; 二、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三、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這里的限度按照一般人的標準進行事前的判斷。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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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網絡證據主要以公證的方式進行保全,網絡證據保全公證主要集中在企業或個人的名譽權被侵犯、企業產品權被侵犯、網頁版面侵權等方面。由于網絡具有隱蔽性,網頁可以隨時被修改或刪除,致使網上證據極易消失。雖然當事人也可通過打印、攝像等辦法自行采集證據,但在訴訟中,自行采集的證據往往因為效力問題難以被法院認定或采信。而由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公證的證據,法院將會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我國相關立法賦予公證證據區別于一般證據的法律效力,具體體現在:第一,經公證機構保全的證據,其證明力高于其他一般證據;第二,經公證機構保全的證據,具有免除當事人舉證責任的法律效力;第三,法律對知識產權保全證據公證也有專門的規定,確認了知識產權保全證據公證的法律效力。因此,爍寶公司應通過公證的方式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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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你們可以向小商品批發市場要求損害賠償。盡管目前找不到實際傷人者,但你仍可通過向小商品市場主張權利的方式獲得救濟。《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你的家人在批發市場被打傷后,保安沒有弄清情況將傷人者放走,可見市場管理存在不當。保安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市場對顧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但沒有及時阻止傷人行為的發生,而且放走傷人者,應承擔侵權責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屬于嚴格責任,受害人只需證明損害結果、市場及實際管理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和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即可要求損害賠償。市場如能舉證證明自己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可減輕或免除責任。其次,如果你的家人的傷情已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的,依據《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相關規定,警方應該立案處理,追究傷人者的刑事責任。同時,你的家人可以在此刑事公訴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要求傷人者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賠償家人因其傷人行為造成的損失。如果你的家人的傷情未造成輕傷害以上的傷害結果,則傷人者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但你的家人仍可要求傷人者對其侵權行為給您家人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值得注意的是,是否構成輕傷,應以警方鑒定為準。再次,你的家人可獲賠償范圍。按《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傷人者故意打人的行為,侵犯了你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條之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你家人也可向直接侵權人要求損害賠償。你們應該充分收集證據,如批發市場及周圍商家的監控錄像、周圍商家的口述證人證言等,查找侵權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因此,你們還應保留好治療期間各項花費的票據并開具相關證明。最后,你的家人可采取的救濟手段。你的家人可先與小商品批發市場協商賠償事宜。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依據《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規定,在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相關訴訟。就本案而言,你的家人可在市場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立案時提起訴訟的當事人需要提交民事起訴狀,并準備被侵權人身份證、小商品批發市場管理方的企業信息證明文件、侵權事故發生的相關證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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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頒布,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年頒布。依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變更訴訟請求的時限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即變更訴訟請求,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又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可見,變更訴訟請求也可以出現在庭審階段,但一般限于原告主張錯誤、人民法院予以釋明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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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李某的行為可能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合同詐騙罪。首先,李某為簽訂土地轉讓協議,買賣偽造的土地所有權證的行為觸犯了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其次,由于合同詐騙罪是一種特殊類型的詐騙罪,是侵犯國家合同管理制度、擾亂市場秩序的詐騙罪,而李某與對方當事人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符合合同詐騙罪對合同性質的要求,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如能夠認定李某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應同時觸犯合同詐騙罪而非詐騙罪,根據對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結合本案的詐騙數額本案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如不能認定李某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則可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罰。被告人李某在主觀上有無非法占有目的是本案的關鍵,李某在客觀上實施了使用偽造的土地所有權證與他人簽訂土地轉讓協議的行為,但對其主觀上有無將通過該欺騙手段獲取的200萬元預付款非法據為己有之目的,仍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情形,應查明李某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其對已交付的預付款的實際使用情況、其對欺騙行為所作解釋能否得到合理的信服以推定其主觀上有無非法占有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