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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跟物業公司協商賠償問題,屬于過失毀壞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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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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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找貸款單位協商,找他們相關各個部門溝通,爭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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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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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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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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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算的,調休假可以累計,沒有法律規定必須多少期限內休完(如離職時仍沒休完,可以主張加班費)。《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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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因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雖然國家部委的部門規章對指定分包作了禁止性規定,但由于其層級低于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鑒于全國人大及最高院對甲方指定分包的態度,甲定分包(譬如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做法,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不一定會被認定為無效。但是從是否違法的角度顯然還是違反了住建部的規章。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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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通常情況下工程結算的舉證責任是由承包方舉證,因為工程結算一般都涉及到工程款的給付,一般都是工程承包方,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施工主體向發包主體主張工程款,而工程款給付金額一般都涉及到合同成立生效,工程量,工程計價依據,工程款支付時間或條件等。而根據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對于合同成立、生效的舉證責任是由主張合同成立生效方承擔。對于支付工程款請求權的依據同樣也需要承包方來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在不同案件中,不同的事實的特定情況下,也可能發包方在舉出初步責任的情況下,承包人需要進行反駁證據舉證,如就造價爭議問題而言,在施工方計算價款相對可信的情況下,舉證原則可能變為“誰反駁誰舉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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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跨區變更地址流程是:1、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2、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新住所使用證明等材料;3、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4、換發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