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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如撤資需對合伙期間的經營情況進行審計清算。如果持平或贏利你的20萬元才能被退回,如果虧損了還要從中扣除相應比例進行債務償還。你直接要求退還20萬元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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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股東依法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一般要以公司為被告。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因此,股東依法提起解散公司訴訟要以公司為被告。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四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系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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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無效進行索賠的方式是,行為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合同無效是因為一方或雙方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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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歸屬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約定的;約定不成的可以進行補充協議;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七百五十七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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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了違約金合同銷毀并不表示合同解除和權利義務終止。合同解除的方式有:行為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出現法定解除情形,請求法院解除合同;在簽訂合同時約定了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成就時,合同解除。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有:債務已經履行;債務相互抵銷;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法定其他情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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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成立的條件的內容分別有: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采用合同書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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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因為糾紛而撕毀合同文本的行為是不犯法的。但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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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屋買賣合同合同履行地應按下列標準認定:1、若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認定;2、若是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合同標的確定。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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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確認勞動關系后,如果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超過30日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的1年內可以申請工傷認定。未超過的,則單位應當在30日內及時申請工傷認定。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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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要根據合同的實際內容確定是否能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