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給戶口簿怎么遷戶口?



離婚后,一方想遷戶,如果對方不給戶口本,可用以下方式解決:
1、當事人可以在確認戶口本確在對方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戶口本為雙方共有并且共用,男方不愿拿出來即可告對方侵權。
2、向戶籍管理部門申請遺失補辦。
3、可以在戶口本上改為非親屬關系。若男方不提供戶口本,可以到戶籍派出所另行辦理自己的戶口本或者戶籍證明,但需要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或者離婚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