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一方不配合遷移戶口怎么辦?

導讀:
離婚后戶口遷移問題就是常見的一種糾紛。
男女雙方結婚時女方將戶籍遷入到男方的戶口簿,現雙方通過協議的方式離婚,約定女方應該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后三個月內將戶口遷出,而女方拒不遷出,怎么辦?
離婚案件都起因于夫妻感情的破裂,伴隨著感情、財產、子女、生活瑣事等,可能會積累大量的怨恨情緒,進而導致離婚后繼續給對方制造不愉快。離婚后戶口遷移問題就是常見的一種糾紛。
一方不配合遷移戶口也是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的。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因此,在離婚的前提下是可以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的。
同時,根據公安部《關于對因家庭矛盾導致戶內成員無法使用本戶居民戶口簿有關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戶主或家庭成員一方因家庭內部矛盾不愿將本戶居民戶口簿交與其他家庭成員使用、以至該家庭成員無法辦理個人相關事務,且經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說服無效的,公安派出所可憑該家庭成員的書面申請以及相關證明,為其制發僅含首頁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的居民戶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和人口信息系統中注明相關情況。故,可按判決、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并在戶口登記簿上注明分戶日期和原因。
家事案件,基于當事人之間的特殊身份關系,常常涉及情理因素,要求執法部門透過現象看本質,洞察當事人背后的利益訴求,妥善化解矛盾。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公安部《關于對因家庭矛盾導致戶內成員無法使用本戶居民戶口簿有關問題的批復》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
你處《關于解決因家庭矛盾導致戶內成員無法使用居民戶口簿問題有關建議的請示》(人管辦字[2009]144號)收悉?,F批復如下:
居民戶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戶口登記義務的憑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業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轉發陜西省西安市<關于辦理離婚、房產案件中有關戶糧分立、遷轉和房產變動問題的聯合通知>的知》(法(民)發[1985]5號)精神,為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戶口簿的權利,對于立為一戶的家庭,其戶主或家庭成員一方因家庭內部矛盾不愿將本戶居民戶口簿交與其他家庭成員使用、以至該家庭成員無法辦理個人相關事務,且經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說服無效的,公安派出所可憑該家庭成員的書面申請以及相關證明,為其制發僅含首頁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的居民戶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和人口信息系統中注明相關情況。
特此批復。
公安部第三局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業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轉發陜西省西安市<關于辦理離婚、房產案件中有關戶糧分立、遷轉和房產變動問題的聯合通知>的通知》
一、 關于戶口分立、遷轉
(一)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定予以辦理;
(二)如一方當事人不愿交出原戶口簿,經公安派出所動員說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并在戶口登記簿上注明分戶日期和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