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后如何結束案件?



1、案件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證據不足,無法追究責任,要決定撤銷取保候審。
2、應當追究責任的,要移送案件,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3、在取保候審期間內被法院判決,并生效的,即開始執行判決刑法,取保候審自動撤銷。
4、取保候審到期,辦案單位不做任何處理,即自動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