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宅基地標準面積是多少?



江蘇省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定的標準是根據區劃來確定的,城市郊區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下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 建設占用土地,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轉用審批手續;涉及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在國務院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根據國務院授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在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縣(市、區)人民政府擬訂的農用地轉用方案。
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根據國務院授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四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國有未利用地,依法由本省審批的,按照以下審批權限辦理:
1、不滿一公頃的,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在市轄區行政區域內,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2、一公頃以上、不滿五公頃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3、五公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未利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