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國家對不同行業及不同主體投標人資格條件的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20條規定了投標人參加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投標應當具備5個條件:
1、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3、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4、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政府采購法》第22條規定了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6個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條
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