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后要去公安局嗎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無需去公安局。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在交通警察沒有到來之前當事人雙方已經協商解決的,應當及時通知交通警察,告知雙方車輛結果,通知他們不必再到現場處理。警察到現場了當時沒有現場處理,通知雙方到交警隊處理的,以后雙方又私人協商處理的,也可以通知公安機關,事故已經處理完畢就可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