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出院后多久去理賠



車禍出院后,應該盡快理賠。
車禍受傷治療出院時注意讓醫院對下列情況作出書面陳述:
1.住院期間的護理人數;
2.出院后是否還需要護理;
(以上兩項涉及到以后護理費的計算)
3.出院后休息時間;
(本項涉及到以后誤工費的計算)
4.后續醫療費需多少錢,如取內固定物; (本項涉及到后續治療費的計算)
5.出院后需加強營養。
(本項涉及到以后營養費的計算)
另外,根據實踐,還需要對傷情的診斷證明進行特別注意,因為醫院在出院時寫的疾病診斷及出院記錄特別簡單,往往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在進行司法鑒定時難以評到級別或評到的級別很低。 傷者出院時一定要弄懂自己的傷殘情況,知道自己的傷情,看懂X光片,明確自己可能評到的傷殘級別。
出院時還需要注意的一個重要事項是醫療費發票問題,如果傷者出了醫療費,一定要拿到醫療費發票原件;如不能拿到醫療費發票原件,則傷者一定要就自己所支付的醫療費金額讓醫院出具書面證明。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第1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