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立案需要什么證據



1、民事起訴狀。
2、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簿等的復印件;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同時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主要負責人證明書。
3、受委托代為起訴的,應提交原告的授權委托書。
4、當事人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死者家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
5、提交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相關關系的證明。
6、提供受損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相互關系的證明。
7、證明雙方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證明訴訟請求的證據:
如交通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法醫鑒定材料、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醫療費發票、傷者誤工工資證明、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