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現在大家的生活水平逐漸提高,車輛越來越多,交通事故經常發生,對于事故中那些傷情比較嚴重的當事人,就需要有具備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來對傷情進行鑒定,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必須是在治療終結后,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鑒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傷殘鑒定,并制作傷殘鑒定結論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鑒定結論書出具后,如果當事人對傷殘鑒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后15日內,以書面的形式向上一級鑒定機構申請重新鑒定。這里的當事人指的是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鑒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將重新鑒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鑒定的結論為最終的決定。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一條
同一司法鑒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鑒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結論應當由本機構內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復核。復核人對鑒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