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訴流程是什么樣的



(一)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審判人員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法庭調查
4、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5、調解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子。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