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行政復議期限



在一般的行政復議中,行政復議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的時間是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在這個時間內行政復議申請人都可以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但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相關行政復議機構在收到復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于決定受理的,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相關行政復議機關應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jīng)相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0日。復議申請人如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guī)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
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jù)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
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