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人以后的處理程序



發生傷害人身安全的交通事故是時一般有以下幾個程序來維權:
1、現場勘查:
(1)發生交通事故后,無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或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可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撤離現場。對事實、成因有爭議的,必須保護好現場,并迅速打122,報告交警。車輛有保險的,應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到現場。
(2)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制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
2、賠償調解::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調解未成功或未向公安機關申請調解、逾期申請、對事故認定、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訴訟途徑解決:
(1)收到責任認定書后,在交警給出的時間內不予起訴的,也沒有達成調解意見的,交警將肇事車輛放車。
(2)收到責任認定書后,受害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同時要可保全查封對方車輛,以保證將來的執行。特別是傷情較重,需要住院治療一段時間的,或者手術治療的。
(3)法院立案后,向交警部門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車輛。
(4)鑒定結果出來后,或者治療基本結束后,法庭開庭審理,判決。
(5)受害人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的,應當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或者發現道路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號牌號碼,是否載有危險物品以及危險物品的種類、是否發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七條
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后,需要派員到現場處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