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列入失信名單,股東的后果是什么?



公司被納入失信執行單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限制消費,其他人是不影響的。以上人員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1、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2、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3、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4、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5、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