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變更公司法人變更稅務?



要辦理稅務變更。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后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1、公司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向原稅務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辦理稅務注銷具體步驟如下:
先到國稅拿表格:按國稅的要求填寫、簽字、蓋章、繳銷發票、補稅后,它會收回國稅稅務登記證,給一張國稅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拿著國稅的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到地稅拿表格,補稅后,會收回地稅稅務登記證,給一張地稅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拿著兩張通知書,銷銀行賬戶。
拿通知書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銷營業執照。
3、公司申請工商注銷登記,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法院破產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或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
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工商登記變更表;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3、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4、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2、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3、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納稅人提交的有關變更登記的證件、資料齊全的,應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日辦理;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通知其補正。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于受理當日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