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訴商標侵權程序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2、立案:法院經立案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3、受理后法院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進行答辯。4、證據交換。5、開庭審理。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不服裁定的,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不服判決的,自 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