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三輪車有交強險嗎?



電動三輪車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在法律適用上存在較多爭議,本案所涉及的爭議是無法投保交強險的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電動三輪車一方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法院是否應當支持。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分歧,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支持,按照機動車進行處理,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之規定;一種觀點認為不應支持, 電動三輪車屬于行政管理角度的機動車 , 但是,由于電動三輪車并沒有列入國家發改委公布的機動車目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不予注冊登記,保險企業也不予辦理交強險,因此電動三輪車在辦理機動車登記和保險手續時無法被按照普通機動車對待。 本案的判決也是采用的第二種觀點。根據目前的管理實際,電動三輪車確實無法投保交強險,未投保交強險的過錯不在于機動車方,不具有可責難性,故電動三輪車方無需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故對被害人的損失,應按照一般民事侵權的原則來確定電動三輪車方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