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行政處罰的類型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七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1、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2、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3、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4、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5、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第四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2、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3、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
4、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