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屬于孩子后屬于誰



父母離婚的并不影響孩子名下的財產歸屬,該部分財產仍然屬于孩子所有,財產登記在孩子的名下,其所有權是屬于孩子,而不是離婚的父母。
離婚的夫妻屬于非物權人,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后,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繼續以孩子法定監護人的身份替孩子管理名下的財產,直至到成年。
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只能處分對孩子權益有利的行為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