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看死不救是什么行為?



警察在公民遇到困難見死不救是犯法的,作為普通公民遇到了殺人案,然后見死不救是不構成犯罪的,但是警察的職業就是在公民遇到財務或者人身損害,要給予救援,如果沒有做到那就是犯刑事法的。作為警察如果不盡到職責,其面臨最嚴重的起訴就將是故意殺人。因為刑法中有明確規定,如果明知可能導致死亡的結果而放任不管屬于間接或故意殺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