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萬行政處罰是一般不誠實嗎?



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個人一般失信行為: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連續3個月(含)或者累計6個月(含)經催收仍未還款的(二)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套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被市公積金中心發現或已辦理提取,經市公積金中心批評教育后,即時全額退回的(三)市公積金中心認定的其他個人一般失信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第二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第六條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五)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