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可以委托他人開庭嗎?



可以。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訴訟活動。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訴訟行為的人稱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代理權的發生是基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律規定。
2、代理事項及權限一般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決定。
3、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以下幾種人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的近親屬。當事人的近親屬可以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律師。根據律師法規定,律師的一項主要業務就是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以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委托的律師,可以是律師工作機構如法律顧問處、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3、有關的社會團體推薦的人。社會團體指依法或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有章程、名稱、一定數量成員、經費來源、辦事機構、辦公地點的非營利性組織。主要包括:人民群眾團體、社會公益團體、文藝工作團體、學術研究團體、宗教團體。社會團體不是以團體的名義代理訴訟,而是以團體推薦的人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4、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當事人所在單位為保護其職工的合法權益,可以在單位中推薦一人為當事人代理訴訟,但被推薦的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必須經當事人同意和授權。
5、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