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有哪些



1、危害國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如:爆炸、放火、投毒、私藏槍支罪;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4、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罰,如:殺人、故意傷害、強奸、非法拘禁,非法入侵住宅、綁架、拐賣婦女、兒童等等; 5、侵犯財產罪:搶劫、搶奪、盜竊、詐騙、敲詐勒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6、妨害社會秩序罪,如:聚眾斗毆、賭博(六合彩)、偽造證件、印章、侮辱國旗、國徽、作偽證、制作、販賣淫穢物品;7、危害國防利益罪,如:破壞軍事設施,如軍事電纜、移動軍事標志;8、貪污賄賂罪;9、瀆職罪;10、軍人違反職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